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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发放offer,HR如何才能机智避坑?

    2019-04-29 阅读次数: 4123

    一、Offer只是一纸通知书?

    我们首先了解下什么是offer。

    Offer指“录用通知书”,表示用人单位经过筛选、面试、背调等环节,最终决定录用候选人。

    Offer上还会注明录用部门、任职岗位、薪资标准、汇报层级、试用期限、入职所需资料等相关信息。

    表面看来,在发offer时,用人单位还没开始正式用工,候选人也没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此时的关系貌似十分“脆弱”。

    可企业一旦想要毁约,可得小心了。

    因为offer可不仅仅是一张纸,而是用人单位向特定候选人发出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要约”,一份具有法律意义的“要约”。


    二、说不,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offer到达候选人后便已生效,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

    理论上,如果企业想要撤回,必须在offer到达候选人之前,将撤回通知送达候选人。

    但由于offer比撤回通知先发出,这一点在实际上很难做到,做到了也很难证明。

    所以,发出去的offer,不是你想撤回就撤回的,是有一定的法律风险的。

    为避免这些问题,HR在发放offer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三、零风险的offer怎么发?

    ►明确offer的生效条件

    写清生效的条件,避免双方对Offer的理解有歧义。

    常用的生效的条件有:

    1.员工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是真实有效的;

    2.体检结果符合公司和岗位要求。

    3.其他相关的未尽事宜。

    (如:在offer 生效之日前,公司组织结构没发生变革等)。

    ►列明企业单方解除offer的条件

    比如:

    1.用人单位遭遇重大情势变更,如破产清算等。

    2.候选人有犯罪行为,被依法起诉的。

    3.候选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满足拟录用岗位需求。

    ►撤销offer的时机

    《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所以,如果企业想毁约,千万不要拖。

    有时为了规避候选人迟迟不回复,企业也不方便毁约这种情况,通常会在录用通知上设立回复期限,如果候选人在期限内不回复,则录用通知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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