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7 阅读次数: 1873
青岛市人民政府任命的
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和《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仪式组织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宣誓人员范围
市政府任命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以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不含院校)、部门管理机构等副局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宣誓场所要求
宣誓场所要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设立宪法宣誓台,宣誓台中心位置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宣誓组织
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监誓,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宣誓仪式在市政府办公厅指定场所举行,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
五、宣誓程序
宣誓仪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
(二)主持人宣读市政府任命通知或任命人员名单;
(三)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四)宣誓人在监誓人监誓下进行宪法宣誓;
(五)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结束。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市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及时组织;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取单独宣誓形式。
集体宣誓时,在宣誓人中指定一名领誓人。宣誓人面向国旗或国徽站立。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逐句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左手自然下垂,右手举拳,齐声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领誓人和其他宣誓人依次报出姓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报出姓名。
六、有关要求
(一)宣誓时,监誓人、主持人、宣誓人应当着正装或职业制式服装,要求整洁、得体。
(二)宣誓人员应按时参加宪法宣誓仪式,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书面说明情况。
(三)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其他职务或者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的,视情况进行宪法宣誓。
(四)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宣誓人员所在单位可派代表参加并见证宣誓。
(五)各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具体办法。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