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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青岛市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7-27 阅读次数: 1724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 关于青岛市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 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水 利局,各有关单位: 在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等 (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按项目参加 — 1 — 工伤保险,是国家人社部等部委在建筑行业实施按项目参加 工伤保险工作已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延续推行的民生政 策。为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 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铁路、公路、水 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 通知》 (人社部发 〔2018〕3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等7部门 《山东省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 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 (鲁人社发 〔2018〕 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交 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建立 “先参保,再开工”工作机制,实现交通运输等行 业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在建工程建 设项目上的所有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权益。 二、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全部交通运输等行 业建设工程项目。其中,对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用 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特别是短 期雇佣的农民工 (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 农民工),应采取按建设工程项目 (或者标段)优先参加工 伤保险方式,确保工伤保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上的所有职 工。对于应急抢险抢修、预防性养护、小修养护等工期较短 — 2 — 的工程项目或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 可自主决定参加工伤保险形式。 按项目参保的,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项目涉及多个地区的,可以在建设项目施工工程量较多的地 区参加工伤保险。 三、参保缴费 (一)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应按 《工 伤保险条例》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为全体职工按时足额缴纳 工伤保险费。 (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 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 登 记 和 缴 费 手续。 1.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或标段的建筑 安装工程费 (或工程合同价,不含设备设施费用)为基数, 按照一定的费率计算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 保险费=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或工程合同价)× 缴费费率。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工程量为基数计算缴纳 工伤保险费。 我市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分四档征缴。其中, 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1亿元以下 (包括本数)的, 按0.8‰计算;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1亿元以上至 3亿元 (包括本数)的,按0.7‰计算;建设工程项目承包 — 3 — 合同总造价3亿元以上至5亿元 (包括本数)的,按0.6‰ 计算;建设 工 程 项 目 承 包 合 同 总 造 价 超 过 5 亿 元 的,按 0.5‰计算。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由市有关部门按照以支 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建设 工程项目工伤事故发生率、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等情 况适时调整。 2. 对于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 可按建筑安装工程费 (或工程合同价)中的人工成本乘以工 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3. 对于难以确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 青岛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单位缴费基数,根据项目使 用的非固定用工职工的人数、项目建设工期,按所在工伤保 险行业基准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 险费=非固定职工人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工程工期 (年)×行业基准费率。 四、参保管理 (一)加强动态实名管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 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当在进场施工前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为 每名职工办理动态实名登记,在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 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 等台账,确保每名职工进场施工前全部登记。 — 4 — (二)建设项目按社会平均工资方式计算缴费的,应当 如实核算项目使用职工人数;使用人数增加的,须及时办理 补缴手续。工伤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按照各行业特点,合 理确定在建项目剩余工程量 (或安装工程费)、剩余人工成 本占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在建项目参保 工作。 (四)为保证政策连续性、可操作性,交通运输等行业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与我市目前实施的建筑业按项目参 加工伤保险工作总体保持一致;凡在参保管理、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拨付、日常经办管理服务等方面,本通 知未明确规定的,按照 《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 〔2015〕59号)、《关于明确 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办字 〔2016〕96号)等文件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严格 “先参保,再开工”政策。我市各级行业主 管部门和建设工程项目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 政策规定,按照 “谁审批,谁负责” , “谁监管,谁负责”的 原则,将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 的具体措施,督促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 险。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 — 5 — 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 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 险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参加工 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 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 “未参保,先开工” 甚至 “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建立企业信用考 核台账,负责或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将施工项目总 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 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 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并限期整改,必要 时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并向社会 公布。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 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定期交换新开工项目、在建项目和项 目参保等情况。各部门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违法施工、 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 查处,切实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四)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 开协调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难点重点问题,合力做 好交通运输等行业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本通 知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有 效 期 至 2023 年 5 月 — 6 — 30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 社 会 保 障 局 青 岛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青岛市交通运输 委 员 会 青 岛 市 水 利 局 民航青岛安全监督 管 理 局 2018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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