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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期限一年

2018-11-16 阅读次数: 1583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期限一年
  
  “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税延型养老保险终于落地了。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等,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试点方案采取EET的税收优惠模式,即缴费和投资环节不缴税,领取环节缴税,发挥税收递延的激励作用,有利于提升商业养老保险需求,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可以增加养老资产、改善养老金体系存在的结构失衡、缓解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压力以及弥补企业年金发展的不足,对于完善“三支柱”的养老金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商业养老保险具有参与机制开放、激励机制有效、运行机制灵活等优势,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在养老金体系中的作用,在我国高储蓄率的国情下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朱俊生还指出,EET模式也有一定的局限,由于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规模较小,实际享受税收优惠的人群很有限。考虑到EET模式的上述不足以及我国非正规部门就业人数较多的现实,未来还可以考虑同时实施TEE的税收优惠模式,即税后缴费,投资和领取环节均不缴税。这将有助于增加养老金账户持有人的选择,扩大其覆盖面,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惠及范围,进一步提升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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