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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怎么确定的

    2018-11-16 阅读次数: 1608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怎么确定的?下面由南方财富小编为您介绍。
      
      个人:个人养老保险缴纳按以下申报、核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缴费时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时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调动工作职工: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到新单位后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以后月工资收入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按到企业工作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企业内退职工:企业内部退养职工,按其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如果内退期间生活费高于该收入的,以内退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内退生活费有增长的,相应调整缴费基数。
      
      医疗期内职工: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因企业停工放假连续半年以上的职工,按实际领取的疾病津贴或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
      
      退出工作岗位自谋职业的职工: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自谋职业的职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承包协议职工:对按承包协议等情况不能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职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出国、出境职工:公派出国、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按其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脱产学习人员:企业派出的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工资的,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企业不支付工资的脱产学习人员,按脱产学习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参保人员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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