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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公积金消息2018:取消提取公积金支付物管费规定

2018-08-02 阅读次数: 4212

本月6日,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对部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个贷政策措施进行微调,建立住房公积金可持续机制,保护我市职工购房合法权益,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该意见自2018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8日。
  
  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缴存职工购房需求大幅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连年保持高位增长,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将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缴存年限的条件恢复为2014年10月份以前的条件。即: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在缴职工。
  
   为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实现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根据省住建厅《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拟恢复原《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汕房金管〔2011〕3号)文规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结合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情况和职工月公积金缴存额、职工可贷款年限、缴存余额等情况,计算职工最高可贷额度。即:最高个人贷款额度=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当前月缴存额×当前至法定退休年龄总月数×缴存调节系数。
  
   另外,为鼓励职工使用“公转商”贷款,体现“公转商”的优势,减少普通公积金贷款的压力,对“公转商”贷款业务的上述调节系数可相应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存量资金、房地产市场等情况确定公布。
  
   同时,为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打击通过不法中介代缴住房公积金业务,启用根据缴存时间制定最高可贷额度:
  
   缴存时间:1年(含)—2年,最高贷款额 10万元;
  
   缴存时间:2年(含)—3年,最高贷款额 15万元;
  
   缴存时间:3年(含)—4年,最高贷款额 25万元;
  
  缴存时间:4年(含)—5年,最高贷款额 35万元;
  
   缴存时间:5年(含)以上,最高贷款额40万元。
  
   鉴于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紧张,结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是解决职工自住住房问题,为保障缴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提取、贷款需求,缓和资金压力,取消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职工家庭物业管理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意见》还指出缴存职工购买2007年4月30日至2012年8月16日期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一房多证”的商品住房,当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已办理上述商品住宅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要及时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要加大对我市“公转商”贴息贷款的支持力度,争取“公转商”贷款利率**,切实降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转商”贴息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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