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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办法》

2021-02-03 阅读次数: 638

1.   出台依据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   出台背景

答:2018年“减证便民”整治申请材料多专项行动和2019年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工作基础上,全面推广政务服务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同时《合肥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办法》(合人社秘〔2015〕181号)5年有效期已满。


3.   起草过程

答: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直单位取消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192号),对原《合肥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办法》(合人社秘〔2015〕181号进行修改,制定本办法。


4.   主要目标

答: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在政务服务领域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劳务派遣申请许可材料多等问题。


5.   主要内容

答: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①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材料:①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如果是自有房产,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房产证复印件;②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如果是有偿租赁的,应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房产证和“租赁协议”复印件,租期应在二年以上;③如果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是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或关联单位无偿提供使用的,则应提供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文件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使用期限应在二年以上。

(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①已取得营业执照且开业一年以上的申请单位,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后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②已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原件及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此处“身份信息”为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应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6.   创新举措

答:删除《合肥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办法》(合人社秘〔2015〕181号)第一条第(一)项受理(初审)之“受理条件”中第3、6、7、9、10项。删减内容具体为:

(1)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若核验后原件需退回申请单位,则提交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2)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原则上应提供所有设施设备的清单;对同一设施设备多于10台(套)的,只需提供10台(套)的清单。“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印章。

(3)管理系统清单:“信息管理系统”应是用于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是劳务派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也可以是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单位提供的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上应列明是信息管理系统的具体名称。提供的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上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印章。

(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应当有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及录用条件、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等方面的规定)、劳动报酬(应当有“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的规定,并有工资支付时间和支付形式、无工作期间待遇等方面的规定)、社会保险(应当有“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种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方面的规定)、工作时间(应当有工时制度及加班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规定)、休息休假(应当有带薪年休假及其他法定假期的休假及相关待遇等方面的规定)、劳动纪律(应当有员工行为规范、违纪行为的界定与处理等方面的规定)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可以是以上各方面的单个管理制度,也可以是涵盖以上内容的综合性管理制度。

(5)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所载明的各项内容。


7.下一步工作

答:(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二)部门协作,加强检查。(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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